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持刀绑架罪要符合条件有哪些?

  持刀绑架罪要符合条件有哪些?
  
  一、持刀绑架罪要符合条件有哪些?
  
  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
  
  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怎么确定?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分歧很大。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持刀绑架仍旧是构成绑架罪,因为持刀只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一种方法或者是手段,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持刀绑架他人后又主动将被绑架人释放的,并且没有索取任何的财物等的,此时仍旧构成绑架罪。
  
  
总结:持刀绑架罪要符合条件有哪些?一、持刀绑架罪要符合条件有哪些?条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工伤认定可以异地的可能性有多大1.申请工伤认定必
      工伤认定可以异地的可能性有多大1.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去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


·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是什么责任
      商标侵权是什么责任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1、行政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股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股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一、质押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2、违反法律法规的。二、股票质押合同无效法......


·150万工程款交多少税
      交税是按照百分比去算的,具体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到税务局去了解。参考如下: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起诉离婚男方找不见怎么办?
      起诉离婚程序的进行是离婚当事人在法庭上就各自的原因向法官做出陈述,然后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据的提供,做出对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判决。这是一个完整的起诉离婚程序,但是当然也包括不......


·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
      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北京作为我们中国的首都,北京当然有区别于其他地方的劳动仲裁程序,您都在问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我们为您整理了资料,马上就给您介绍一下北京的劳动仲裁......


持刀绑架罪要符合条件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