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协议男方抚养孩子怎么办?

  离婚协议男方抚养孩子怎么办?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那么男方就拥有了对孩子完全的抚养权。但是同时女方也要尽到自己相应的责任。给孩子支付其抚养费,直至其成长到18岁。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二、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三、抚养权的变更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不管是判给了男方或者是女方另一方依旧拥有孩子的探视权,同时在孩子没有长大成人之前。另一方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当地平均水平以及自身经济实力对孩子支付其一至18岁的抚养费,不支付抚养费是违法的。
  
  
  
总结:离婚协议男方抚养孩子怎么办?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那么男方就拥有了对孩子完全的抚养权。但是同时女方也要尽到自己相应的责任。给孩子支付其抚养费,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合伙购买私募基金政策法规的合同范本
      合伙购买私募基金政策法规的合同范本合伙购买私募基金的合同范本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什么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什么(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向外国申请专利,未经保密审查;(3)不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固定;(4)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


·关于在建抵押是什么意思?
      在建抵押,这个内容,相信很多人都不是非常的理解,只知道应该和抵押是有一定的关系的,在建抵押涉及到了一些关于建筑方面的内容,抵押人为了得到贷款,从而实施的一些抵押行为。那我们今天详细......


·结婚半年离婚流产一次怎么赔偿
      并不是每一个小生命的诞生都是令人惊喜的,如果婚后婚姻生活不美满,双方预离婚,不希望孩子的诞生,会选择流产。众所周知,流产对女性的伤害非常大,而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中止妊娠半年内,男方......


·董事长和总经理有什么不同,怎么区分?
      产生的方式不同:董事长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产生由董事会任命一个公司,真正的主人是股东,但是股东往往是投资人,他们需要一些由相关专业背景的人来帮忙管理公司,于是就成立了董事会。......


·欠钱不还还说得很有理怎么办?
      欠钱不还还说得很有理怎么办?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离婚协议男方抚养孩子怎么办?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