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支付方
支付方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对代履行的适用条件、主体、......
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