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一、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1、产生的依据不同
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2、存在的范围不同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3、内容不同
附随义务指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4、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附随义务因为不是对待给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随义务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主给付义务的牵连性
1、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性
易言之,一方是从给付义务没有履行,这个时候要求对方进行义务的履行,对方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跟主给付义务之间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问题。对此通说认为,一般来说,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没有牵连性,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特殊情况下,即从给付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到实现合同的目的,可以认为一方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方就自己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性
是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问题,通说与论述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观点基本相同,即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如果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应认为该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另一方可授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主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之间是否具有牵连性
因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次给付义务是由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或者是由于违约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它们之间不是同位价的概念,谈不上牵连性问题,更谈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在我国针对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非常明确的,主要是通过其产生的依据,存在的范围,范围内容以及履约上的抗辩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解释;除此之外主给付义务之间也窜在牵连性,也是从主给付和从给付,主给付和附随义务,主给付和次给付三者之间进行了详见的区分。
总结: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一、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1、产生的依据不同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股东出资类型有哪些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如何进行计算的?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如何进行计算的?当代社会,很多人有了闲钱之后都会进行理财投资。因为理财投资可以帮助他们赚取更多的钱财。但是投资的话是有一定风险的。而且投资的种类有许多样的,......
·不会写字的老人怎么立遗嘱
不会写字的老人怎么立遗嘱?不会写字的老人可以让人代写遗嘱,也可以订立录音遗嘱,订立遗嘱的方式有: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刑法》355条: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
·一、只要立了遗嘱就可以不留给儿女吗?
一、只要立了遗嘱就可以不留给儿女吗?只要立了遗嘱就可以不留给儿女的。遗嘱不把房给子女只要是立遗嘱者的合法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是违法的。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故意伤害致轻微伤怎么处罚
故意伤害致轻微伤怎么处罚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处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