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哪些情况?

  一、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哪些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员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不管是单位还是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上都有自己的权利。如果是单位无偿解除合同,应当满足劳动合同法中条款,员工因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责,试用期不合格,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当然,如果员工经过调整工作也不能胜任的,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可以解除合同。
  
  
总结:一、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哪些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汽车违停怎么处罚
      汽车违停怎么处罚违法停车是指驾驶员将车辆停在,不被允许停靠车辆的道路范围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对于违法停车又根据驾驶人是否在场,分为不同的处罚方式,......


·域名交易安全的方式有哪些
      域名交易安全的方式有哪些域名是计算机上网时必不可少的,它帮助我们在上网时连接到私人的计算机,而域名是要花钱购买的,但是在域名交易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交了钱却拿不到域名或者是把域名给......


·新婚姻法离婚彩礼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我们知道男女方结婚男方父母会给女方一些彩礼,那么2020《民法典》离婚彩礼规定是什么呢?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是越来越高了,......


·催告书发出多久可以行政强制执行?
      催告书发出多久可以行政强制执行?一、催告书发出多久可以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要送达当事人,自送达日期算起,当事人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15日满后还没有缴纳罚款的,在当事人......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缓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关于寻衅滋事的相关规定以及处罚措施我们都知道,不管是针对情节严重的也好还是情节轻微的也好,我们都需要针对这类情况来采取相应的处罚,因为这类情况如果不进行处罚的话,不管是针对哪一方来......


·北京市信息公开有哪些规定?
      随着现在科技越来越发达,国家的各项工作也做得越来越好,特别是对于国家的动向、和方案施使问题,要求必须第一时间在网上或公告栏上把信息公开,那么北京市信息公开有哪些规定?要主动公开“三......


一、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哪些情况?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