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

  一、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为工伤是不可以的,因为工伤认定的前提必须要有一个交警部门所出具的关于交通事故相关的责任的认定书,如果没有进行这方面的责任认定书的话,那么交警部门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毕竟这是他们的职责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一般性质的交通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本案中交警部门并未就杜某某所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二、其他按照举证规则,上诉人既然明确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就应提供证明其决定正确合法的依据,也即承担提供杜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证据依据的举证责任。我们把类似于本案中上诉人聊城市人社局直接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的行为归于“积极不作为”的情形。实践中在处理类似的工伤认定申请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更多地采取了“消极不作为”的应对方式,其往往会以没有相关意见认定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由而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人等待或者请求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那么案件必然会被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上述两种情形对于居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亦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上述不予认定或者中止认定程序行为的原因,仍源于对《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特殊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错误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特殊情形下不能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提供证明相关否定性的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作为前提的,此种情形下的举证责任不应该由工伤认定的申请者承担。在此类案件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既然认定了在事故过程中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那么就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证据,否则不能以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而不予认定或者拖延认定。发生的话,那么可能有些情况之下确实会涉及到具体的责任方面的承担,而这种承担的话,也有可能是由工伤这样的一种范围所包含在内,但是不管怎么样,结果责任认定书的话必须要出具,无论是进行工伤认定还是其他认定,都需要有这样的一种结果书。
  
  
  
总结:一、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为工伤是不可以的,因为工伤认定的前提必须要有一个交警部门所出具的关于交通事故相关的责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工伤鉴定费用一般由谁出?
      工伤鉴定费用一般由谁出?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


·食物中毒属于意外险吗
      在我们日常认知中,可能会觉得意外是指生活中的突发事件,比如走路摔倒、或者在正常生活中遭受了一些突发事件,那么食物中毒呢,算不算是意外,我们来看看。食物中毒属于意外险吗一般情况下,个......


·工伤跟健断裂不算伤残等级吗?
      工伤跟健断裂不算伤残等级吗?一、工伤跟健断裂不算伤残等级吗?职工工伤致跟腱断裂,可能评定为十级伤残,具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伤情,对照标准鉴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
      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一、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


·40万诉讼标的金额诉讼费是多少
      40万诉讼标的金额诉讼费是多少一、40万诉讼标的金额诉讼费是多少?1、标的四十万诉讼费大概是7300元左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的。诉讼费属于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一、酒精度达到多少算醉驾?
      一、酒精度达到多少算醉驾?酒精度达到每100毫升有80毫克的酒精含量算醉驾,车辆驾驶员血液内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就算醉酒驾车。我国目前鉴定醉驾的标准是血液内酒精含量超80mg/100ml,经抽......


一、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