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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时限 对行政处罚程序时限进行规定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时限
  
  对行政处罚程序时限进行规定,有利于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同时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可以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出现,减少行政处罚的错误。土地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其依据有哪些呢?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时限是什么呢?这个问题,我们跟您介绍一下。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7、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二、处罚程序
  
  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程序及时限
  
  1、立案
  
  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情况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立案呈批表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案之日起14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调查取证
  
  3、听证(非必经程序)
  
  (1)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2)听证内容告知。
  
  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4、审查和决定。
  
  5、决定处罚
  
  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
  
  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7、结案。
  
  三、处罚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生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12条规定:“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重大复杂案件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综上所述,土地违法案件有立案、审查和决定、结案等七个步骤,程序时限包括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生的,不再行政处罚等。另外,我们提醒您,如果行政机关在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时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上是对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时限的一些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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