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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民法总则中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一、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① 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 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现在我国的监护制度其实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的,关键就是法律上规定的监护制度在落实的过程当中会遇到很多实际性的困难,就像是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失去父母的这些孤儿,对孩子的监护问题政府部门一般不会主动介入,而其他近亲属也都是一副事不关己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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