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情况可导致合同无效

  哪些情况可导致合同无效
  
  一、在哪些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
  
  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除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其实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不符合要求,或者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合同的标的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那么这些也会导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合同中的一些免责条款也是可能属于无效,比如造成对方人身受伤的、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对方造成了财产损失的。
  
  
总结:哪些情况可导致合同无效一、在哪些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生活中
      生活中,不少人会在试用期的时候离职,可能是自身原因,也可能是公司原因。本来试用期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是一个相互适应和磨合的很好的契机和时间,但是不乏有无良企业会故意延长试用期的时间,......


·无罪羁押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
      无罪羁押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无罪羁押国家赔偿规定是应当根据被羁押的时间长短来确定最终的赔偿的数额,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


·二手房买卖中会有哪些陷阱
      二手房买卖中会有哪些陷阱一、二手房买卖中会有哪些陷阱1、共有房屋买卖现在有不少房屋的产权是两人以上共有的,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假药罪什么时候可以开庭审理?
      假药罪什么时候可以开庭审理?需要等司法机关查明情况,一般3到4个月后就可以开庭。公安要向检察报批,检察院批捕后,再向法院提起公诉,是不是构成犯罪,最后由法院判决。在这整个程序中,都要......


·社会发展到现在
      社会发展到现在,离婚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但我们对离婚,的有些程序和过程还是有些不是都是了解的,这次,就想那我们您都比较在意而且也比较生疏的一个环节,就是父母离婚房子家乡的老房子可以......


·拆迁厂房设备回收如何进行补偿?
      拆迁厂房设备回收如何进行补偿?拆迁厂房设备回收进行补偿的相关内容是:拆迁厂房设备回收进行补偿的相关内容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


哪些情况可导致合同无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