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商标无效宣告没收到通知书可以使用吗?

  商标无效宣告没收到通知书可以使用吗?商标被无效宣告审查中是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二、商标无效宣告需要多长时间商标无效宣告需要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公民或者企业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允许就随意的使用商标或者是在类似的商品上印制上他人的商标等行为都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那么在发生了商标侵权行为后受害人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是可以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也是需要承担因为商标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结:商标无效宣告没收到通知书可以使用吗?商标被无效宣告审查中是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购车违约金合同怎样写?
      购车违约金合同怎样写?违约金的合同需要双方协商来进行写,期间所定的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


·交通肇事罪法庭调解的规定是什么?
      在了解过交通肇事的相关处罚标准之后,并且能够了解,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够得到一定的惩罚,那么在法庭当中调节的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呢?根据新的说法,如果被害人与肇事者达成了协议,就可以在......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谁
      随着制度改革的完善,国家的相关政策的实行比以前更加能够深得民心,其中也是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有力证明。那么,您知道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谁吗?一般来说,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公......


·工伤认定一经作出就生效吗
      不是的。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15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可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等相关结论出具后,生效。工伤认定书自工伤认定......


·受害者认为交通肇事罪量刑过低法院会重判吗?
      受害者认为交通肇事罪量刑过低法院会重判吗?一、受害者认为交通肇事罪量刑过低法院会重判吗?受害者认为交通肇事罪量刑过低法院一般不会重判,任何不服从判决的情形,可以提出申诉请求。根......


·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是多长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来讲,单位在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往往还包括了试用期的规定。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是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依据的。那么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是多长呢?我们一起......


商标无效宣告没收到通知书可以使用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