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2023监外执行条件具体有哪些

  监外执行条件具体有哪些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二、对哪些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实践中,要是罪犯因为患病需要保外就医,从而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相关疾病的证明文件。而监狱主管部门对这些证明文件的审批通过,才能交予监外执行。若之后有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还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总结:监外执行条件具体有哪些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根据《婚姻法》和《民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根据《婚姻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


·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债权吗
      可以。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程质量有何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程质量有何风险?一直以来,工程质量都是整个工程完工的一个核心的灵魂环节,因为毕竟工程质量如果存在着问题,那么所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这种损失不仅是财产方面损失......


·绑架罪中绑架行为具体是指什么
      绑架罪中绑架行为具体是指什么一、绑架罪中绑架行为具体是指什么?"绑架行为"是指:违背被害人或监护人意志,以暴力、胁迫、麻醉及其他方法,将被害人人身安危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作为人质的一切......


·取保候审刑诉法依据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如今的法律已经基本上可以解决所有人的纠纷问题,法律本身就是铁面无私的制度,但是逐渐的也体现出法律的人道主义,能体现出的法规就是取保候审,对于特殊的人员可以进......


·临沂征地补偿新标准
      临沂征地补偿新标准一、临沂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2023监外执行条件具体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