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一、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民事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⑴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向该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而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区域内,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域的法院起诉。
⑵为了方便原告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下列三种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①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下列案件应向法律行为地或纠纷发生地的法院起诉:
①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②对合同纠纷,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法院起诉;如果书面合同中已有协议,讲明发生纠纷要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中的某一法院起诉,只要这一协议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可以按协议的约定起诉;
③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讼,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⑤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为追索损害赔偿后诉讼,应向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⑥对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应向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法院起诉。
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三种案件应向专属法院起诉: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②对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应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③对继承遗产的诉讼,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对原告准备起诉的案件,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按法律规定都可以受理,那么,原告可以任选一个去起诉。如果已经向两个法院起诉了,应该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该法院发现不应由本院受理,这个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将此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对一起案件的受理,如果几个法院发生了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民事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要想法院受理案件,满足的条件其实并不是太多,也不算复杂。对于一些债务方面的纠纷,即使涉案金额不大,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会得到受理的。并不会说受理案件,会对涉案的金额有要求。
总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什么一、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土地使用权签协议签署的流程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签协议签署的流程是怎样的(一)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
·法院判决了公安还能立案吗
法院判决了公安还能立案吗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事由。《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
·船运输损害如何赔偿
船运输损害如何赔偿我国最常见的运输方式主要有公路运输、海上运输以及航空运输,而海上运输主要就是体现为船运输,但是只要是运输就难免会发生损害,那么船运输损害如何赔偿呢?这个问题,我们来......
·协议离婚还需要抚养费吗,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不少人认为如果是通过法院的介入而离婚的话,那么就是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的,但是这个时候可能会涉及到有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还有人认为如果是通过夫妻双方的友好协议而离的婚的话,那......
·一、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三个?
一、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三个?实质分割、变价分割以及作价补偿是共有财产的分割的三个方式,具体的方式如下:1、以实质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
·楼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楼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任何工程的质量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也是在检查中需要严格执行的过程,特别是对于建筑地面工程有更高要求的标准,因此相关规定详细说明了关于建筑地面工程施......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