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如何证明夫妻婚内债务?

  如何证明夫妻婚内债务?夫妻婚内债务通过收集一些证据来予以证明,比如说在发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这些债务已经用于家庭的一些具体的支出,相关的流水账单等都是可以用以证明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二、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夫妻过得并不是特别的幸福,主要还是因为经济方面可能经济负担比较大,最终导致感情破裂,走上了离婚的这条不归路,并且离婚的时候还有关于夫妻之间存在的共同债务,进行一个合理的分配。
  
  
  
总结:如何证明夫妻婚内债务?夫妻婚内债务通过收集一些证据来予以证明,比如说在发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这些债务已经用于家庭的一些具体的支出,相关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出轨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出轨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有外遇是违法的,但根据具体情况,违法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事实上,婚内出轨并不仅仅会引发社会......


·公司法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登记管理对于一个公司而言是必须具备的能力,政府也应该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划,防止盲目规划出现的不适应市场的情况出现,对于此,政府的确是出台了政策及规定......


·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一、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


·申请取保候审几日内答复?
      申请取保候审几日内答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关押之后,如果判处的刑罚较轻或者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几日内答复......


·一方有精神病的能离婚吗
      一方有精神病的能离婚吗首先明确一下婚姻中配有患有精神病的几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


·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方式是什么?
      说起农民工,其实本身农民工所扮演的角色和其他的正常劳动者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原因,导致农民工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非常不受尊重,而且像拖欠农民工工资这样的现象屡有发生,......


如何证明夫妻婚内债务?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