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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侦查监督审查期限是什么?

  检察院立案侦查监督审查期限是什么?1、采取取保候审时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此时也可以接续侦查但不得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至出现需要拘留、逮捕条件)。2、采取监视居住时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此时也可以接续侦查但不得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至出现需要拘留、逮捕条件)。3、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院拘留嫌疑人的时限。4、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一般期限是2个月,自执行逮捕的次日起计算。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但现在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此次延长还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定);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对于某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批准延期审理;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此,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多可延长至7个月。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8条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5、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审查期限是1个月,可以延长到1个半月。在此期间,可以退回补充侦查2次,每次1个月。6、移送法院后,法院的审限是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之一,可以再延长1个月),简易程序审限为二十日。法律规定的四种“特定情形”第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第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第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院可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延期审理期限是1个月,另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最多可以是两次,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7、撤回起诉当庭审中发现证据不足、漏诉事实、起诉罪名不准确等情况时,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而撤回起诉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往往不受一个月限制。以上就是检察院在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审查认定时,所需要注意的审查期限,不同司法审理阶段,所需要注意的审查期限显然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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