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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二审和解反悔规定是什么?

  自诉案件二审和解反悔规定是什么?
  
  一、自诉案件二审和解反悔规定是什么?
  
  自诉案件二审和解反悔规四叔定是是可以再次的来进行一个起诉的,当然这样的一种决定,必须要是在没有做出起诉决定之前反悔,否则的话,是不能够再次的进行一个公诉,毕竟当事人达成和解,就需要尊重这样的一种意愿。所谓私了,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经过司法程序、协商解决纠纷。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是刑事和解。
  
  当事人在不起诉案件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会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在这里,我个人想提醒大家的是,作为公民,在作出每个决定前,应当尽量慎重,竟可能避免事后反悔的情况。
  
  能够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都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后,是不可以再立案的。公诉案件仅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故如果是较严重的刑事案件,私了了也是可以立案的。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刑事和解的参与人员有哪些
  
  刑事和解参与人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3)加害人就读学校的教师或工作单位的代表,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表;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
  
  (6)经被害人及加害人双方同意参加和解的其他人员。
  
  在生活中私自来进行一个案件方面的了解,通常情况下都是一些自诉类型的案件,也就是当事人如果能够获得一些赔偿的话,就不需要再次的向法院来进行起诉,当然如果之后反悔的话,那么是有一个时间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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