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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民法规定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民法规定是什么?
  
  一、惩罚性赔偿民法规定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民法规定是在他人侵犯到合法利益的时候,就需要做出这样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当然我们国家民法当中不仅仅包括这样的一种反杂性质的,还有一种是补偿性质的,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不同的适用。
  
  惩罚性,有公私混合法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较高,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一般的损害赔偿只针对被侵权的权益进行等价的保护。
  
  二、民事主体民法总则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1、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当代社会惩罚性的赔偿主要指的就是带有一些惩罚性的色彩,这样的一种赔偿的话,数额往往都是比较巨大的,并不是以弥补损失为一个标准原则来进行的,比如说消费者的一些产品质量安全的话,就会采用这样的一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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