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醉酒追究刑事责任后开除公职吗?

  醉酒追究刑事责任后开除公职吗?开除的,醉驾入刑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会被开除公职。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二、醉驾怎么处罚?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醉驾的驾驶员如果是造成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是死亡的,就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一般是对其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是死亡的,那么最少也应当处三年的刑期。
  
  
  
总结:醉酒追究刑事责任后开除公职吗?开除的,醉驾入刑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会被开除公职。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包括什么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


·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一、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民事诉讼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民事诉讼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一、民事诉讼撤诉后再起诉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1.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稿费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稿费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稿酬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一、交通事故重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重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婚姻无效法律规定有哪些情况?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导致没有法律效力的结婚,在婚姻过程中双方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那种婚姻。所以,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在哪些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是不属于有效婚姻的。下面就由我们......


醉酒追究刑事责任后开除公职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