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国土面积广袤而辽阔,人口众多,各个地区观念习惯不同,处事方式也不同。我国政府在管理时也会采用多种管理方式,以方便更便捷更高效的为人民服务,解决人民难题。最为常见的就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那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呢?我们详细为您解答。
  
  
  一、级别管辖
  
  (1)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诉讼金额的大小。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中级法院的管辖: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A争议标的额大,或者B案情复杂,或者C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注意:
  
  1、必须是“重大”,何为“重大”?满足上述三者之一即可。
  
  2、何为“涉外”?即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②在本辖区内(超过了基层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比如,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上文中,对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分别做出了定义,并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对比,以体现两者的不同。但是,我们也可以了解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虽然是两种管辖方式,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联系的。在日常生活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辖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解决百姓难题。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总结: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我国国土面积广袤而辽阔,人口众多,各个地区观念习惯不同,处事方式也不同。我国政府在管理时也会采用多种管理方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监外执行能去外地工作吗?
      监外执行能去外地工作吗?监外执行不能去外地工作,此时当事人仍然属于执行过程,不能够工作,不能离开住所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


·公司无理由扣工资能仲裁吗
      能,克扣工资可以劳动仲裁。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可以主张支付赔偿金,但基本都不会支持。用人单位不会被处罚。申请......


·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
      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行合同文本制度,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


·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 抚养义务主体有哪些
      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抚养义务主体有哪些一、后妈有抚养孩子义务吗1、如果孩子与后妈形成继子女关系,则具有抚养义务。2、如果具有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继父母子女关系......


·交通罚款滞纳金怎么算?
      交通罚款滞纳金怎么算?一、交通罚款滞纳金怎么算交通罚款滞纳金是超过规定缴纳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超过15天不处理的,从第16天起开始收滞纳金。滞纳金是每天收取......


·现在离婚抚养费判多少钱
      现在的社会,夫妻双方在结婚离婚的时候,所面临的事情是非常多的。尤其是在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等各种各样问题的解决。如果说夫妻双方不能够协商好的话,......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