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证过户可以吗?
划拨土地使用证过户可以吗?
一、划拨土地使用证过户可以吗?
划拨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但是需要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批,另外就是在转让之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二、国家划拨地的补办出让手续
(一)、办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
(二)、办件程序
1、预审前期准备程序
(1)受让方持《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申请表》等文件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窗口申请预审前期准备;
(2)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审核申请材料,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收复印件;
(3)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向土地整理中心、海河处核实是否在收购范围;向土地收购中心核实是否为打捆还账项目或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不良贷款打捆还账的捆外企业;向市风貌办核实风貌建筑整修及分摊风貌保护整修费用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问题;
(4)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现场查勘有无违章建筑;
(5)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预审前期准备意见通知书,受让方按要求落实有关工作;
(6)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核实受让方落实预审前期准备意见情况,现场复查违章建筑拆迁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7)决定受理的,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提出测量、评估条件,受让方委托测量,提供测量成果(含电子文件),受让方委托评估,提供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价确认会确认的评估报告;
(8)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通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驻行政许可中心窗口和受让方可以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程序
(1)受让方向局驻行政许可中心窗口申请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中心窗口登记后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草拟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合同,上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4)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后,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通知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提供要件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原土地使用者放弃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意转让房地产权利的证明文件一份,申请人受让申请文件一份;不转移权属申请土地受让的,申请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证明文件一份;法院裁定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涉及国有资产的,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文件一份;
3、划拨用地尚未开发建设,不改变用途实施建设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有效的相关规划条件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五份复印件;
5、地籍前置调查成果或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6、经确认的土地评估报告;
7、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受让方为非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和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或设立组织的有效批文、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有效地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需提供其他文件(受让方名称变更的,需有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房地产设定他项权利的,需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意见一份)。
(四)、办件时限
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项目,预审前期准备程序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其中不包括受让方落实有关工作、勘测定界、评估及地价确认的时间;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
1、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
2、交易手续费、代办代理服务费
《关于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房地字[1996]第244号)。
(六)、收费标准
1、土地出让金
评估确认地价总额的30%
2、交易手续费
评估确认地价总额的2‰-3.5‰
3、代办代理服务费
评估确认地价总额的4‰-10‰
综合上面所说的,划拨土地为国家无偿分配给单位或者是个人的土地,这些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不能私自进行有任何的不合法行为,不管是过户还是出让都需要慎得国土局的同意,这样才能得到执法人员的认可,从而合法的进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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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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