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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国家赔偿,但超期羁押怎么办?

  不属于国家赔偿,但超期羁押怎么办?
  
  一、不属于国家赔偿,但超期羁押怎么办?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这里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决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个行政决定做出后又在后来因为行政复议而更改的,则以后来的这个决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为准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首先对于超期羁押来说,如果是有罪而被超期羁押的话,那么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该执法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改,但是因为有罪被超级羁押,所以是不能够收到相关的赔偿。只有犯罪嫌疑人是属于无罪执法部门,完全调查错误时候才能够获得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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