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绑架罪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绑架罪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绑架罪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实施绑架行为后又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死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绑架罪中又犯故意杀人罪,这属于刑法上的竞合犯,应按照绑架罪从重处罚。
  
  二、死刑的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三、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死刑并不是单纯的要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而是通过这种量刑让当事人真正体会到,剥夺别人最基本的生存权的性质有多么的恶劣,只有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可能犯罪嫌疑人才会真正反思自己的过错。为了预防这种状况,一定要配合公安机关的办案。
  
  
总结:绑架罪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绑架罪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实施绑架行为后又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死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贩卖信息罪如何量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


·遗弃多久可以判定离婚?
      在我们的生活中,夫妻应该相互照顾、相互扶持,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方面的诱惑,致使感情也变得脆弱了起来。在婚姻生活中,更有甚者面对糟糠之妻,予以抛弃,最终以离婚收尾,那么,遗弃......


·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情形包括几种
      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情形包括几种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


·分公司有无签订合同的能力?
      分公司有无签订合同的能力?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只要在取得总公司的授权后才可以签订合同,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


·生活中,有的话可说有的话不可说,没有证据凭空捏造的话是万不可
      生活中,有的话可说有的话不可说,没有证据凭空捏造的话是万不可说,如果您了解相关的法律知道,就可知道,凭空捏造损害别人名誉甚至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就已构成了诽谤罪,那么做法律诉讼时,原......


绑架罪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