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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不一定是开公司的人吗?

  公司股东不一定是开公司的人吗?
  
  一、公司股东不一定是开公司的人吗?
  
  股东不一定都是开公司的人,在公司设立阶段,没有股东存在,而只有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在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就变成了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当然,发起人要变成股东,必须是公司得以成立,同时发起人还必须在设立阶段筹备设立过该公司的、认过股、缴纳了出资,还共同制定和签署了公司的章程,否则发起人也不一定是股东。
  
  二、什么是公司发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 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据此,公司的发起人分为两种: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种是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三、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有:
  
  (1)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4)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 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公司章程;
  
  ③经营估算书;
  
  ④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招股说明书;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 募集股份。
  
  (7)召开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许多人将发起人与股东混为一谈,这是错误的,发起人的称呼仅仅出现在公司还未设立成功,还在设立的阶段过程中,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兼出资人,等到公司成立之后,就从发起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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