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专利权转让登记时间规定是什么?

  专利权转让登记时间规定是什么?专利权转让登记时间规定是转让合同生效的那一天开启进行一个时间的计算,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也就是说转让专利权,双方还当事人必须签订合同并且进行登记公告,合同生效以后专利权的转让才会生效。因此,专利权的转让时间是在登记公告之后。二、转让专利权需要注意的问题1、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转让合同可以约定,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2、转让费及支付方式。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专利局公告后,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专利局公告后,受让方即将部分转让费汇至转让方的帐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3、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如果转让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转让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当代社会国家为了鼓励您积极的进行一些发明创造的话,所以对于这样的一种发明创造所获得的权益做出了非常广泛的保护,当然所拥有的这样的一种权利,比如说专利权的话,可以进行一个合法的转让,在签订转让合同的时候,涉及到转让的费用和支付的具体的方式要约定。
  
  
  
总结:专利权转让登记时间规定是什么?专利权转让登记时间规定是转让合同生效的那一天开启进行一个时间的计算,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财产险保费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财产险保费计算方法是怎样的(1)单一折算法。即将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即得应收年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商业财产应收年保险费=保险金额×年保险费率×期限(2)复式计算法。即在单一计算法基础......


·鉴定人出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鉴定人出庭前准备工作如下:(一)接到出庭通知后,立即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温习全部内容认真回忆原鉴定时的每一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再一次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要做到对案件......


·合同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农村土地使用证户主过世子女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使用证户主过世子女可以继承吗?1、《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死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收回其承......


·被刑拘后检察院什么时间决定批捕?
      一、被刑拘后检察院什么时间决定批捕?被刑拘后检察院十天左右决定批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如今,离婚之前再婚也已经不是什么?
      如今,离婚之前再婚也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了。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么在离婚之后就可以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过离婚后再结婚结婚证上会写二婚吗?这是有......


专利权转让登记时间规定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