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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妇女儿童与拐卖是一样的吗?

  拐骗妇女儿童与拐卖是一样的吗?
  
  一、拐骗妇女儿童与拐卖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的;
  
  1、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在法理上存在重要区别。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这两个罪名在犯罪手段上往往相似,如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脱离监护人的监管等,但两者在主观意图上存在严格区别:如果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的监管,构成拐骗儿童罪;如果以出卖、或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依法应当构成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
  
  2、“两罪”处罚严厉程度不同。拐骗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拐卖儿童罪,所以在刑事处罚上也有较大差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前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拐卖和拐骗都是属于伤害了他人的权益,而且对于这种行为也会给他人带来很大的伤害,但对于两者虽说都是犯罪,但存在的法律条款就会不一样,一般对于拐卖所产生的性质要严重一些,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按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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