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据法律规定主动离职有无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主动离职有无补偿?根据法律规定主动离职无补偿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员工递交辞职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补偿金的,但是这三种情况除外。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的手段强迫员工进行超过合同约定的劳动的,或者员工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时,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讨要补偿金,如果公司不愿支付补偿,可依法上诉强制赔偿。2、公司以欺瞒等手段致使员工非自愿修改劳动合同或者使员工非自愿离职的,员工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说,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调离员工的岗位,虽然不是开除员工,但用人单位侵害员工利益,使员工“自行离职”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员工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3、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违反法律的规定,存在严重剥削压榨员工,损害员工权益的条款,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比如说:公司规定迟到扣除当天工资这样的“霸王条款”就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以标准辞退补偿的2倍向员工支付赔偿。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有几种以下情形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一个整体,对于劳动者需要尽量的完成交付的一系列的工作,可以得到认可并且获得报酬,而且劳动者本人在没有犯罪行为以及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必须要遵守合约不能随意辞退人员,经济补偿金是一种约束制度。
  
  
  
总结:根据法律规定主动离职有无补偿?根据法律规定主动离职无补偿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济南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有哪些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在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中又包括五险一金,用人单位需要按比例支付一部分,其余的部分则由雇员支付。那么五险一金缴......


·医院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医院如何处理医疗纠纷?一、医院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2000年版合同示范本,受让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赔偿 如何处理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赔偿如何处理逃逸行为交通肇事之后如果又有逃逸行为的话,那么此时的后果就会是很严重的了,无论是这样的情况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民事方面该做出赔偿的肯定都是要赔......


·虐待部属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


·我们应如何怎么争回抚养权?
      我们应如何怎么争回抚养权?1,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主动离职有无补偿?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