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疫情面前房贷款怎么办

  在疫情面前房贷款怎么办?可以申请延迟还款期限,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二、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诸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是疫情防控在经济领域延伸的应有之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预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故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三、债务人在不可抗力事件中具有何种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1、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债务人履行通知和证明的义务可以让债权人知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和影响程度,以减轻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2、同时使得债权人可以采取应对措施(对债务人提出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是否认可并进行相应的举证、应对)。“通知”、“证明”是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疫情期间也不是说就可以不用还房贷了,而且延迟还贷的期限也基本上不可能等到疫情彻底过去之后。所以,如果金融机构同意了延迟偿还房贷的请求,但是,在金融机构规定的最后还贷日之内,还是要及时清偿房贷的。
  
  
  
总结:在疫情面前房贷款怎么办?可以申请延迟还款期限,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是什么
      于土地使用权,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一般按其所有权性质划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授权经营的概念是什么呢,我们来了解一下。一、土地使用权......


·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有新罪怎么办?
      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有新罪怎么办?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有新罪按照累犯来处理,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一、交通事故人伤法院流程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人伤法院流程是什么?(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


·因没有工作,没钱给抚养费怎么办?
      由于抚养关系是由身份关系而来的权利,不以离婚为条件,解除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对于在离婚后,没哟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抚养费的。且抚养费的支付是以父母的经济......


·行政诉讼需多长时间才能结案
      行政诉讼需多长时间才能结案一、行政诉讼需多长时间才能结案?行政诉讼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金融负债吗?
      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金融负债吗?在公司的融资方式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手段。这类债券具有股权证和债权性双重特征,允许投资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在疫情面前房贷款怎么办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