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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诉讼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买卖合同欠款诉讼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欠款诉讼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买卖合同欠款诉讼证据的规定是: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是企业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资料,比如工商登记证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在欠款发生后当事人有名称更改的,因提交变更登记材料。
  
  2、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订(定)货单;
  
  《购销合同》、《供货协议》等凭证
  
  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实际履行凭证。
  
  3、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交、收货凭证:送货单、提货单、入库单、收货单、交货单;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一般情况下,还有责任提供以下证据:
  
  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二、如何规避风险?
  
  1、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包装物是否回收,包装的合理标示、包装物的商标印制、标识的著作权等问题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交付方式(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经办人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因现在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对于送货到外地的卖方来说,应特别注意应尽量要求对方付清全款后再卸货,以防止外地买方卸货后不再支付余款,置于“货款两飞”的尴尬境地。
  
  3、付款时间。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十日内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
  
  4、质量异议。规定明确的质量异议期,有利于保护我方的权利;过了质量异议期,视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货款,复杂化纠纷。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于诉讼活动当中所进行的一些证据材料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比如说有一些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还有就是一些义务履行的状况来进行证明,如果这样的一批合同当中存在着一些货物质量问题的话,还需要列举货物,确实存在着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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