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3、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4、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5、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三、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严格来说婚姻登记应该分为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关于离婚登记通常情况下都是指的协议离婚,而不是诉讼离婚。若是发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或者第12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婚姻登记机构是可以依法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的。
  
  
总结: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我国规定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
      我国规定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一、我国规定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


·农村拆迁房屋怎么安置
      农村拆迁房屋怎么安置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被征收拆迁呈上升趋势。而农民最关注的莫过于农村拆迁房屋该怎么安置?由于城市的发展速度不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


·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是什么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在转移之前是否需要征求接受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同意,具体区别如下: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


·丧失劳动力抚养费怎么给,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抚养费对于很多的离婚的家庭来说,是一个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我们在进行支付抚养费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标准的,但是,如果是父母丧失劳动力抚养费怎么给呢?在进行计算的抚养费的时候,对于一些特......


·法律规定商标续展可以提前吗?
      法律规定商标续展可以提前吗?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


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