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劳动诉讼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二、劳动争议诉讼条件具体如下所述:(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说明。虽然很多时候我们会直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就属于劳动争议,但就算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为针对这一类特殊的纠纷,规定了仲裁前置的程序。也就是说,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规定时间内才能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总结: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劳动诉讼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公司法人章使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章使用范围是什么一、公司法人章使用范围是什么?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


·一人公司是否可以存在隐名股东?
      一人公司是否可以存在隐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一个,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然,《公司法》允许隐名股东的存在。也就是说,在工商登记层面上,可以只有一个股东。在公司内部......


·应该怎样起诉网络诈骗?
      应该怎样起诉网络诈骗?应该按照流程起诉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一种司空见惯的诈骗方式,在信息发达的现代社会,很多个人信息都通过各种渠道泄露出去了,犯罪分子很好的利用了泄露的个人信息通过网......


·问父母借钱借条怎么写?
      问父母借钱借条怎么写?借条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用于(生意周转)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


·谈到脚扭伤
      谈到脚扭伤,不是所有脚扭伤都是能进行工伤鉴定的,有时候不小心崴了一下脚,并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是不能要求公司进行赔偿的,法律有相关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某些有心人骗公司钱财。那么,我们......


·物业高空坠物处理流程的依据是什么?
      实际上有很多东西如果不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统一的规范,仅仅依靠人们的自律程度根本就起不到很好的效果。比如说物业公司在高空坠物事故当中所担负的角色,虽然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把物业公......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