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劳动诉讼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二、劳动争议诉讼条件具体如下所述:(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说明。虽然很多时候我们会直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就属于劳动争议,但就算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为针对这一类特殊的纠纷,规定了仲裁前置的程序。也就是说,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规定时间内才能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总结: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劳动诉讼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生活当中,如果我国公检法机关人员无缘无故的要对我国普通公民的住户进行搜查的话,这样肯定就是违法的,并且我国公民可以不服从,甚至是对相关的人员进行举报。这......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是怎样的?一、阴阳合同效力认定是怎样的1、认定有效的情形:(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2)、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


·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算方法是什么?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算:一般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


·因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通知能否短信
      因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通知能否短信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通知能否短信?可以的。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这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足以证明向对方发出了通知2、发出通知的时间3......


·在我国怎样补房屋土地使用证
      房屋土地使用证说起来对于您也是属于非常重要的物权证明了,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才能够有效的保护到不动产的产权完整性的。一般房屋土地使用证肯定也不会经常的要用到的,不过有些人可能也是因为保......


·罚款与罚金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罚款与罚金的本质区别是什么罚金与罚款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1、性质不同。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3、法律依据不同。4、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