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情形可以驳回再审申请 一、有哪些?

  哪些情形可以驳回再审申请
  
  一、有哪些情形可以驳回再审申请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 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二、高院驳回的再审申请,还有什么途径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在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之后,不能再提出再审申请,此时的救济途径应该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则可以依检察监督权抗诉再审。若是案件检察院提出了抗诉,那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总结:哪些情形可以驳回再审申请一、有哪些情形可以驳回再审申请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3、民事案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区别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内容是什么
      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内容是什么?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


·由于我国近年来放松了对人口流动的限制,故而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
      由于我国近年来放松了对人口流动的限制,故而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着劳动者流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的现象,潍坊市也存在这一现象,这部分职员的子女,由于当地教育资源有限,再加上当地政策的规定......


·夫妻离婚双胞胎如何分配抚养权?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分配是最重要的两个问题,这些解决不好,就容易闹出矛盾。有的夫妻养育了是双胞胎子女,这就让很多人犯难,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分配才能使双......


·存疑不起诉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
      一、存疑不起诉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我......


·刑诉法全文并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是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并非所有的诉讼案件都需要单独立案处理,在满足刑诉法全文并案规定的并案的条件之后,会并案审理,此项......


哪些情形可以驳回再审申请 一、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