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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两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两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二、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后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1、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2、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3、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生活中,经常出现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履行自己职责,面对这一情况其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监护权。改有其他公民或者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使监护人。不过要注意,法院在指定监护人的时候,应当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作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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