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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部分裁决是什么意思?

  劳动仲裁部分裁决是什么意思?
  
  一、劳动仲裁部分裁决是什么意思?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是对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紧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作出的裁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约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以上就是有关劳动仲裁中部分裁决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是需要结合实际的仲裁裁决需要来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当事人是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到司法机关来进行判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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