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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前提条件是什么?

  国家有关机关也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做出的决定都是绝对正确的,因此才通过相关立法来确保国家机关和我国公民之间的监督权力是相互的。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行使职权时依法做出某种处罚结果,与之相对的就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不过申请国家赔偿当然是要满足相关条件的,那么,申请国家赔偿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国家赔偿前提条件是什么?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具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赔偿的区别分辨
  
  (一)与民事赔偿区别
  
  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其次,证据规则不同。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二)与国家补偿区别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使我国公民或者机关团体的合法权益遭受到的侵害。比如非法拘留,在审讯的过程当中存在刑讯逼供,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对我国公民实施处罚的等这些特殊情况,都属于能够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贯彻落实还任重道远!
  
  
总结:国家有关机关也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做出的决定都是绝对正确的,因此才通过相关立法来确保国家机关和我国公民之间的监督权力是相互的。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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