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呼和浩特物业管理办法有关收费的规定是什么?

  呼和浩特物业管理办法有关收费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区绿化也成为了人们选择居住环境的重要因素。下面我们整理了一下之前的呼和浩特物业管理办法有关收费的具体规定让您了解我国物业管理办法收费的标准有哪些,具体操作是怎样的。以供人们在缴费时可以参考。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政府令第16号
  
  2001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00一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房产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平等的原则。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竞争,实行等级管理,优质优价,禁止强行收费和牟取暴利。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一)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下列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公共卫生的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安、绿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二)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是指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三)特约性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与消费者协商定价。是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要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 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由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市房产主管部门意见后, 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一)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二)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消防、室外上下管道、围墙、垃圾投放设施等的维修养护。(三)绿化管理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其附属设施的白常维护、养护。(四)清洁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停车场、庭院、楼阁道、电梯间的清扫以及垃圾的收集、掏运,化粪池的清掏、清运。(五)保安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内的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六)办公费。用于物业管理区的日常管理、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保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的办公经费, 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事务相关的合理费用。(七)物业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八)法定税费。在上述1-7项基础上计算。(九)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控制在上述1-7项的8%以内,高级公寓、写字楼控制在上述1-7项的10%以内。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百分制等级考评,按分值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得90分以上者执行甲级收费标准;得80-89分者执行乙级收费标准;得70-79分者执行丙级收费标准;得60-69分者执行丁级收费标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考核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经审批只能收取丁级管理服务费,不得收取日常维修养护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资料。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核准后,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证书》和《收费许可证》,并实行年审、验证制度。凡经批准收费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详细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卡》,并开据国家规定的发票。
  
  第十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征得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同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公共场地和道路上划出停车泊位,供管理区内的住户停放小型车辆(4吨以上货车、12座以上客车不得停放)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共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含室内),统一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车辆在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费和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收费,应当分科目记帐,独立核算,并全部用于管理区内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
  
  第十一条 别墅、写字楼、综合楼、高层公寓(七层以上)、高级住宅区、商厦、酒店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成本制定。
  
  第十二条 空置房屋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所在管理区收费标准的50%计收。物业产权人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其公共性服务收费,由物业产权人负担。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公共性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对于物业管理获得自治区(部)级优秀称号的单位,其收费标准可在甲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适当上浮。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物业管理单位要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定协议,实行双向承诺制度。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所签协议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根据所签协议监督其服务,并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公共性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必须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张榜公布。公共性服务收费一般按月计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预收3个月。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特约性服务费以及配套设施经营性收入,应当分科目建帐,统一核算。市价格主管部门应随机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未经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拒交。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单位发生的服务收费纠纷,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协商解决,或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价格违法行为:(一)越权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二)不明码标价,不领取《收费许可证》而自行收费的,或者不进行年度审验收费的;(三)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费的范围广泛,涉及小区的各个方面,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绿化程度和繁荣程度的不同有所区别。因此,如果对收费内容有异议可以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详细了解。
  
  
总结:呼和浩特物业管理办法有关收费的规定是什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区绿化也成为了人们选择居住环境的重要因素。下面我们整理了一下之前的呼...#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嫌疑人被批捕了多久判刑?
      一、嫌疑人被批捕了多久判刑?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


·男方有权要回抚养权吗?怎么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可能会协商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而日后男方直接支付孩子抚养费。但在离婚之后,可能出现男方后悔的情况,此时就想要要回孩子抚养权。那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要回抚养权吗......


·上海医保怎么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医保是对公民的基本医疗进行保障的一种保险,国家规定所有的在职员工都应办理医保,在参保人员生病之后,可以报销治疗中的费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治疗费用都会由医保报销,它有一定的报销比例,在......


·距离法院开庭多长时间可以撤诉?
      距离法院开庭多长时间可以撤诉?距离法院开庭之后宣判判决之前都可以撤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


·继承算一户多宅吗
      算,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


·民事申诉条件与再审条件?
      民事申诉条件与再审条件有哪些(一)申诉条件:1、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


呼和浩特物业管理办法有关收费的规定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