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集资关于亲友认定是怎样的?

  非法集资关于亲友认定是怎样的1.《解释》和《意见》中的“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应指关系紧密的人《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不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笔者认为,刑法所规定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理应属于《解释》和《意见》中“亲友”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单位内部人员,如果他们还同时符合以下关系紧密的特点,这部分人员也可以认为是《解释》和《意见》中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与行为人日常交往密切、交往基础扎实、持续时间较长、知晓行为人与集资相关的真实信息、基于亲情或友情而非基于投资获利而借钱等。2.仅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如果行为人仅向上述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宣传相关吸收资金信息并客观上吸收了他们的资金,根据《解释》第一条和《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此时行为人并没有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可以归结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此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是行为人将所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正常活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财物的故意,行为人与不特定对象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由民法调整,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3.即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时犯罪数额的认定行为人从特定对象处获得的集资款仍然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数额,主要理由是:首先,从行为人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上来看。因为如果集资对象里既有特定对象,又有不特定对象,无论这些不特定对象是否如《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所述,是通过行为人放任其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外传播集资信息并向外吸收资金而来,还是通过行为人自己亲自或主动要求其亲友等人向外传播集资信息并向外吸收资金而来,均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将集资范围局限在特定对象上的故意,而其主观上所占据主导地位的恰恰是向社会公众等所有人吸收存款的概括故意。此时,不论是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还是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均是行为人在上述同一个犯意支配下非法吸收存款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此时的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与其他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的地位和属性,在行为人看来是相同的,都是包括在“社会公众”范畴内。因此,行为人向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所吸收的资金也应该属于行为人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综上两点所述,本案中,一旦杨彩安的集资对象即包含特定对象,又包含亲友等不特定对象时,则所有集资款均应当认定为其非法集资数额。《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了“亲友”这一概念在集资中的定义,并且如果当事人仅向亲友集资是不构成非法集资的,如果当事人既向亲友集资又向公众集资,那么就会认定为非法集资,范围数额要观察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结:非法集资关于亲友认定是怎样的1.《解释》和《意见》中的“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应指关系紧密的人《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交通赔偿不足准备什么材料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2、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误工时间证明、收入证明;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


·辞退试用期的员工要什么条件
      作为用人单位享有辞退员工的权利,而这个权利在试用期或是转正之后都是可以行使额。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的时期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同的,那到底辞退试用期的员工要什么条件呢?......


·商标侵权在工商什么部门投诉
      工商局商标管理处或者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投诉。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婚外生孩子构成重婚罪吗
      一、婚外生孩子构成重婚罪吗?婚外生孩子也不一定能构成重婚,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如果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愿离婚财产怎么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愿离婚财产怎么分?自愿你离婚的话,首先会对你婚财产进行一个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还是需要去法院进行离婚财产的判决的。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之后一方拒付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之后一方拒付抚养费怎么办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不管父母是否离......


非法集资关于亲友认定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