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身体伤害

  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身体伤害,那么遇到这样的工伤之后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呢?目前我国关于工伤残疾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保准,员工在受伤之后应首先进行工伤鉴定,大的伤残一般都会算是工伤,那么例如大拇指骨折工伤评几级伤残还要看国家的具体规定了。
  
  
  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上文中可以知道,从我国工伤鉴定标准中可以看出,大拇指骨折工伤评几级伤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在大拇指骨折且生活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才是属于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鉴定标准作为工伤认定中较为重要的部分,所以我们在平常的时候一定要认真仔细的看我国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投诉无门的结果。
  
  
  
总结: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身体伤害,那么遇到这样的工伤之后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呢?目前我国关于工伤残疾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先股权转让后增资的考虑是什么?
      先股权转让后增资的考虑是什么?一、先股权转让后增资的考虑是什么?如果先增资,增资很可能是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全体股东享有,对于不参与增资的股东来说实现了增值,然后再转让,就比......


·侵犯人身自由惩罚性赔偿有哪些
      侵犯人身自由惩罚性赔偿有哪些?1、世界各国确立的国家赔偿标准,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有限赔偿,即赔偿低于实际损失,又称抚慰性赔偿;二是等额赔偿,即按照实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赔偿,又称补偿性......


·私募基金成立公告是不是必须的?
      私募基金成立公告是不是必须的?一、基金形式最近在我国,金融市场经常出现“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指的是相对于我国在监管的政府部门,而不是具体的投资者向公众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玩忽职守罪恶劣影响怎么认定?
      玩忽职守罪恶劣影响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犯罪的立案条件中,包括影响恶劣这一项,恶劣社会影响是无形的,而且损害结果往往具有区域性,表现形式也是复杂多样的。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


·女方提出离婚小孩归谁
      女方提出离婚小孩归谁1、协议处理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


·新婚姻法 房子的规定有哪些?
      对于适龄男女,有选择是否结婚的自由,在结婚前,欲结婚的双方一般会购买婚房,为了避免离婚时对房产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我国婚姻法针对房产的分配问题做出了规定,你是否知道新婚姻法房子的规......


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身体伤害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