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在经济办的过程中,民间借贷的行为是十分常见的,这是一种投资的方式,也是我国金融制度的一种有效的补充方式,但是一些不法分子,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实则实施非法集资。使得人们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相混淆,其实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贷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我们将为您一一道来。
  
  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占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占有);3、必须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果有正常的借款手续,又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不构成非法集资罪了,借多少钱也不犯罪,而且利人利己。
  
  (三)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中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何种形式或者平台进行借贷,法律并没有规定。
  
  (四)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文件
  
  1、《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其它区别
  
  1、借贷的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
  
  2、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
  
  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
  
  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其他的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即使有时只吸收了为数不多的几个对象的存款,但如果主要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其吸收的存款数额或造成的危害结果,又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那么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非法集资是对于我国公法规定的违反,轻者导致某种行政责任,严重的需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首先从性质上来说,非法集资罪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而民间借贷是属于合法行为。因此,民间借贷罪与非法集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除此之外,民间借贷罪与非法集资在借贷目的以及针对的对象也存在着区别,这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总结: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在经济办的过程中,民间借贷的行为是十分常见的,这是一种投资的方式,也是我国金融制度的一种有效的补充方式,但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我国怎么查询软件著作权登记
      关于著作权现在人们已经提高到了一个新的认识,我国每年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人数已经突破了一个新的历史值,查询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这些群体也是比较特殊的,一般都是因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自己从事的......


·出版社教材出版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出版社教材出版合同模板是怎样的出版社教材出版合同模板是怎样的编号:甲方:乙方: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协作出版的图书:(1)书名:〔原书名〕:〔原出版单位、年度及版......


·一、没有离婚和别人有小孩算不算重婚罪?
      一、没有离婚和别人有小孩算不算重婚罪?1、没有离婚和别人有小孩不一定算重婚罪,主要看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就涉嫌犯了重婚......


·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夺
      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夺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的,收集证据很重要。想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应尽量收集以下两方面的证据: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


·检察院批捕后一定有罪吗?
      一、检察院批捕后一定有罪吗?批捕只是有重大的犯罪嫌疑,要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不是逮捕就会被判刑。被判刑是有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是什么一、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是什么?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所谓订约当事人是指实际订约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主体......


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