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其实共同危险行为是属于一种共同侵权行为,在生活当中的案例相对少见,同时共同危险行为在处理的过程中也是比较复杂的。在进行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知道的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那么,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本站的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可见,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当中的第一点就是,此行为肯定是有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其次,行为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并且实施的这种危害行为,确实导致了有别人损伤,而且在共同行为构成要件当中,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征就是再确认侵权人的时候比较困难。因此,我国法学界其实针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追责问题,现在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总结:其实共同危险行为是属于一种共同侵权行为,在生活当中的案例相对少见,同时共同危险行为在处理的过程中也是比较复杂的。在进行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过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注意哪几个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注意哪几个问题1、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


·一、申请劳动合同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劳动合同仲裁流程是怎样的?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


·民间借贷法院会怎么判?
      民间借贷法院会怎么判?单纯的民间借贷,属民事行为,一般不会因此而构成犯罪,就不会坐牢。但是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就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


·山东电子通行卡怎么使用
      3月17日山东省将电子健康通行码作为个人出行电子凭证和疫情防控查验依据。电子健康通行码实行大数据比对核验直接签发,全面取消人工核验,签发效率大大提升。在社区(村)、公共场所、交通枢纽等全......


·诽谤和毁谤刑法一般很容易与民事行为混同
      诽谤和毁谤刑法一般很容易与民事行为混同,需要仔细辨别。很多人在网络中会故意捏造说一些本没有的事,继而引发不良后果对当事人造成很大伤害,这就是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各位在生活中一定要注......


·开发商提前交房的好处:
      开发商提前交房的好处:一般来说建筑封顶以后,电梯-水电-门窗-内部公共区域-外部公共区域-实测面积-抹灰-外立面清洗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个要看开发商自己的开发计划了。处于预算计划和成本考......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