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是40年届满之后怎么办?

  由于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故而公民是不得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除了集体经济类型的土地,其他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有年限的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40年届满之后怎么办?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可能会向将土地转让,此时是否需要进行缴纳税额呢?
  一、土地使用权是40年届满之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定条件:
  首先,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转让市场,但在进入前,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换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入转让市场。其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另外,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也有限定条件:
  一是新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三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若原土地的使用权人不提出续期的请求,那么,国家机关就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在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时,是需要缴纳税额的,即使是住宅类型的房屋,虽然不需要按照规定,提出续期请求但是也需要缴纳税额。
  
  
  
总结:由于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故而公民是不得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除了集体经济类型的土地,其他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有年限的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有哪些?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一、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


·在父母离婚后女孩抚养费是多少
      在父母离婚后女孩抚养费是多少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


·认定夫妻共有财产有怎样的标准
      认定夫妻共有财产有怎样的标准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


·高空坠物导致的侵权责任怎么分担?
      高空坠物导致的侵权责任怎么分担?如今大型建筑物不断增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事件经常出现,可以说高空坠物存在极大的伤人隐患。那么高空坠物导致的侵权责任怎么分担呢?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中也有明......


·究竟什么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什么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承担责任的......


·借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怎么办
      借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怎么办一、借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怎么办?借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


土地使用权是40年届满之后怎么办?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