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捡到遗失物不归还会被如何处罚?

  一般来说,任何物体都是有归属者的,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拾得他人丢失的遗失物,或者是自己也会丢失,若他人捡到遗失物不归还,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惩罚性规定,具体来说,捡到遗失物不归还会被如何处罚呢?
  一、捡到遗失物不归还会被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受益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合理现象。所以,我国民法原则规定:只要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就必须予以纠正,不需要追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捡到遗失物不归还会受到的处罚是比较严重的,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在拾得他人的遗失物之后,应该及时交给相关机构。对于失主,需要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相关机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将遗失物的信息进行公布。
  
  
  
总结:一般来说,任何物体都是有归属者的,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拾得他人丢失的遗失物,或者是自己也会丢失,若他人捡到遗失物不归还,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拘役或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拘役或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拘役或科的法律规定是应当是在当地的看守所来进行一个相关的管理,这主要是因为被判处拘役的这样的一种犯罪行为,他们的所犯罪行都不是特别的严重,由当地的公安机关......


·一、驾驶人员醉驾后几年禁驾?
      一、驾驶人员醉驾后几年禁驾?根据法律规定,醉驾后应当五年禁止考取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


·怎样就构成图片侵权了?
      怎样就构成图片侵权了?一、怎样就构成图片侵权了?1、未经授权使用公开发表的图片;2、免费下的图片作商业使用;3、使用没有署名的图片。如果不用图片从事商业用途,没造成重大影响就不......


·单位裁员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单位裁员一方面可能能反映出一个单位的经营状况,对您更重要的是,它对劳动者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法律对此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单位裁员满足的条件是什么呢?在......


·私募基金收益怎么分成?
      私募基金收益怎么分成?一、本金优先返还模式在本金优先返还模式下,基金并不是就单个项目来进行利润分配,而是将所有项目的利润进行统一计算。基金利润的具体分配顺序如下:1、基金的回报......


·合同到期未交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当中货物的买卖合同是非常常见的,那么货物买卖的话,是需要一方缴纳货物,另外一方缴纳相关的钱款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方不缴纳货物的情况,因此很多人想知道合同到期未......


捡到遗失物不归还会被如何处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