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什么叫寻衅滋事案件,罪名是什么?

  公共场合人员密集,难免存在一些磕磕碰碰,这时容易情绪激动而造成一些事故,会有人在一定的场合里无事生非,为社会造成一定损害,会被判为寻衅滋事罪,那么,什么叫寻衅滋事案件罪呢?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有什么区别呢?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如何才能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即是什么叫寻衅滋事案件罪、怎样准确界定它的性质、以及其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这种行为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其最高处罚为十年有期徒刑。所以告诫遇事您不要冲动,避免酿成大错。
  
  
  
总结:公共场合人员密集,难免存在一些磕磕碰碰,这时容易情绪激动而造成一些事故,会有人在一定的场合里无事生非,为社会造成一定损害,会被判为寻衅滋事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自书遗嘱把遗产全部捐献是否有效
      自书遗嘱把遗产全部捐献是否有效一、自书遗嘱把遗产全部捐献是否有效?自书遗嘱把遗产全部捐献一般也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


·分公司单位犯罪是否构成?
      分公司是指总公司的分支,其地位仅次于总公司,在分公司下设立支公司以及各个网点,分公司一般设立于各个省市的省会,支公司则是各个省市比较有影响力的城市。单位犯罪对于各位读者来说可能并不......


·打架牙齿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人与人之间一旦发生矛盾,除了吵架之外,最常见的手段就是打架了,但是打架的时候双方由于情绪激动,往往无法控制好分寸,一旦把对方的牙齿打掉了,受伤的一方最好及时去进行司法鉴定,这样后期......


·互联网证券公司融资比例公式是什么?
      一、互联网证券公司融资比例公式是什么?互联网证券公司融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债务申请破产的条件都?
      债务申请破产的条件都有哪些一、债务申请破产的条件都有哪些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吗
      对于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可能是劳动者不愿意签,当然更多时候则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那在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情况下,此时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呢?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什么叫寻衅滋事案件,罪名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