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人身意外保险范围是怎么样的?

  人身意外保险范围是怎么样的?
  
  保险,这个词也可以通过字面意思来理解了,保就是保护了,险就是危险了,简单的意思就是保护自己的安全远离危险,防止危险的发生。我们在上学的时候,学校一般都有一个款项就是保险,一般金额也是能在接受的范围内,但是保险的范围只是在学校。那社会上的人身意外保险范围是怎么样的呢?
  
  一、人身意外保险范围
  
  生活中难免会出现意外,不少人选择用保险来规避风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问题成了很多消费者的关注焦点。面对市场上繁多复杂的产品,很多消费者在选择时犯了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通常来说,人身意外保险是最值得投入的险种,其特点是保费低、保障高,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意外保险
  
  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1、意外保险险种概述
  
  意外保险基本概念
  
  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这里所指的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2、意外保险主要因素
  
  外来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突发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非本意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非疾病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人身意外保险范围非常的广,现在的物质生活可以算是非常的充实,丰富了,相比以前,真的是差距太多,地铁,火车,汽车等等交通工具。这些虽然方便,但是危险系数也是比较高的,所以一般也会有车险,总之保险无处不在,这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总结:人身意外保险范围是怎么样的?保险,这个词也可以通过字面意思来理解了,保就是保护了,险就是危险了,简单的意思就是保护自己的安全远离危险,防止危...#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所谓“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个人或组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二是职工本人......


·劳动合同是我们工作入职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明
      劳动合同是我们工作入职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明,没有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但是在我们身边还是存在许多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入职的情况,在没有劳动合同自己不干咋要工资呢,也不......


·一、国家公务员醉驾能不开除吗?
      一、国家公务员醉驾能不开除吗?不能,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


·有限公司法人可以转让吗
      有限公司法人可以转让吗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可以转让吗1、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


·刑事诉讼庭审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庭审过程是怎样的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


·怀孕时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做?
      从原则上来讲法律不允许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起诉离婚,但并不是禁止在女方怀孕期间双方离婚,因而此时也是有离婚的可能。既然涉及到离婚就需要对财产做出分割,那怀孕时离婚财产分割该怎么做呢?我......


人身意外保险范围是怎么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