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有关法院拒执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拒执罪有的时候的表现手段是比较隐晦的,当事人也很有可能通过暗地操作,造成一种从表面上来看是因为一些客观事实才导致自己没有办法执行法院判决的这样一种结果,实际上总体来说都是以故意的心态对抗法院判决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法院拒执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有关法院拒执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2、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主要是针对刑法当中规定的拒执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进行了非常详细的介绍。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够按照拒执罪论处的。而且拒执罪侵犯的对象除了当事人以外,更在某种程度上挑战了我国法律部门的权威地位,这等同于对法院的判决视若无睹的心态。
  
  
  
总结:拒执罪有的时候的表现手段是比较隐晦的,当事人也很有可能通过暗地操作,造成一种从表面上来看是因为一些客观事实才导致自己没有办法执行法院判决的这...#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5%上市股东是否可以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
      一,5%上市股东是否可以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74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所以不......


·刑事案已经批捕了还用请律师吗?
      一、刑事案已经批捕了还用请律师吗?刑事案已经批捕了还用请律师的,律师在后续的调查以及开庭审理的阶段,会提供专业的辩护的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作出罪轻或无罪辩护。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离婚债务欠条的认定
      离婚债务欠条的认定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官经常会收到很多虚假、伪造的欠条证据,这就给庭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一定要正确认定欠条的效力,这样才能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我们整理了离......


·骂人会受到法律责任吗
      骂人如果产生了法律后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是当众辱骂,其行为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


·讨债技巧—走为上催款兵法
      应用“走为上催款兵法”的关键是善于“走”。“走”的表现首先是半途而止,激流勇退,而敢于半途而止,激流勇退,是需要胆识、魄力和智慧的。  遇上难讨难缠之债,催讨清欠无望之时,应该当机......


·在城市建设中,我们所看到的高楼大厦,有名的建筑。都是通过开发
      在城市建设中,我们所看到的高楼大厦,有名的建筑。都是通过开发商建筑完成的。离我们生活最近的就是我们居住的房屋。房屋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完成后,通过销售服务商进行售卖,最后才到我们。......


有关法院拒执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