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侵权赔偿以实际财产的大小为标准吗?

  侵权赔偿以实际财产的大小为标准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了侵占,尤其是通过非法渠道的话,将遭受处罚和进行相关的赔偿。我国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并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对于侵权赔偿的标准也进行了划分。那么侵权赔偿以实际财产的大小为标准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介绍。
  
  一、侵权赔偿以实际财产的大小为标准吗?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因此侵权赔偿是以实际财产的大小为标准的。
  
  二、侵权赔偿的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三)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三个法律特征是:
  
  第一、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第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
  
  第三、损益相抵原则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
  
  (二)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
  
  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
  
  构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
  
  第二、须受害人受有利益
  
  此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为应减少的财产未损失。
  
  第三、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
  
  (四)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该规则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责任就无需相抵。
  
  第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是故意,可能是过失。该过错致使受害人的行为成为损害事实发生或扩大的原因。过错的形态和大小影响到加害人责任减轻的程度。
  
  第三、该规则的结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进行侵权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其中就包含了财产赔偿原则,即不管当事人遭受的是财产伤害、人身伤害还是精神损失,都应当化成财产来对其进行赔偿,以财产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因此侵权赔偿以实际财产为标准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性规范。
  
  
总结:侵权赔偿以实际财产的大小为标准吗?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了侵占,尤其是通过非法渠道的话,将遭受处罚和进行相关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由谁监护?
      内容提要:鉴于现实学校的管理能力受到师少生多,比例失衡的制约,以及民事赔偿能力受到经费短缺限制的实际情况,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人......


·什么是法人独资企业?具体是怎样的
      什么是法人独资企业?具体是怎样的一、什么是法人独资企业呢?1、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对于我们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同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对于我们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同,但是有些单位为了个人的利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劳动合同未签怎样申请劳动仲裁?只有找到相关的证据,就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一、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


·劳动合同解除年龄规定是什么样的?
      劳动合同解除年龄规定是什么样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


·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


侵权赔偿以实际财产的大小为标准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