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最年来出现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最年来出现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就是镇雄母享收社会抚养费行为合法吗?这个社会情况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对于这个社会情况,可能您对其为什么是不可以只是在道德层面上的理解,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讲解一下法律程序上的问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六条 第三款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超生罚款就是社会抚养费,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征收,民政部门不是征收部门。  交社会抚养费别忘记要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公民违反《条例》关于社会抚养费是多少的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综上所述,对于镇雄母享收社会抚养费行为合法吗?这一问题,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应该有了些许具体的了解,在否认的态度上有更多的知识作为支撑,我们要学会杜绝这类情况的再度发生,如果我们还有什么通过上述所说的还是不能了解的话,可以在网上的相关律师网和公共的法律网站了解更加具体的情况。
  
  
  
总结:最年来出现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就是镇雄母享收社会抚养费行为合法吗?这个社会情况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对于这个社会情况,可能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单位车劳动关系的确认
      单位车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过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因法律并无明确......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是怎样的?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是怎样的?结婚的收入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共同财产一般会被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夫妻必定有财产,不管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


·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内辞退员工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内辞退员工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辞退员工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的。关于赔偿金的规定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笔迹鉴定检材是否必需原件?
      笔迹鉴定检材是否必需原件?并不一定需要原件,复印件也是可以的,笔迹鉴定是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


·成为劳务公司法人需要什么资料吗?
      成为劳务公司法人需要什么资料吗?劳务公司是不同于传统企业,售卖原料或商品,而是招募劳动力,并把这些劳动力派遣出去,从而从中获取劳动力差价的企业。那么,成为劳务公司法人需要什么资料......


·律师能在不同阶段为同案犯辩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能在不同阶段为同案犯辩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能在不同阶段为同案犯辩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控诉的对称。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


最年来出现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