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那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那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有权提出婚姻无效的当事人都有谁?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三、无效婚姻中财产怎么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结合相关法律知识,我们告诉了您那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规定,构成重婚、近亲结婚、与患有严重疾病者结婚等都属于无效婚姻范畴。作为重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村委会等,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后,针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总结:那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诉讼时效为三年,我国《合同法》第251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当......


·工伤申报超过30天怎么办
      工伤申报有时间限制,两个时间分别是:三十日内和一年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一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商标续展公司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商标续展公司需要提供什么材料1.申请人须提供由委托机构盖章或签署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应优于原件。2.经翻译机构或组织确认的注册证书、外文申请文件复印件及中文翻......


·如何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一、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条件有哪些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


·继承人私自处理遗产怎么办
      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或者未与其他继承人协商,某些继承人私自处理遗产怎么办。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其他继承人利益的损害,对于其他继承人来讲,此时又该怎样来维权呢?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


那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