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知错不改并且还变本加厉的去践踏我国法律法规的这部分人员

  知错不改并且还变本加厉的去践踏我国法律法规的这部分人员,我们从当事人的某些做法就能够看出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真的是各种漠视的,比如说当初酒驾的时候就已经对其作出过相关的惩戒了,但是因为酒驾相对来说的处罚后果也不是特别的严厉,反而当事人在接受了处罚以后进而又发生了醉驾。那么,醉驾117曾经酒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醉驾117曾经酒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因为按照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对醉驾从重处罚的情形来看,之前就已经有过酒驾的记录了,但是又咎由自取的醉驾并且醉驾的标准已经达到了117,如若对这种人不进行从重处置的话,难保其将来出来还是会有醉驾的这种恶习的,法律制度是绝不会轻纵了这种三番五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人的。
  
  
总结:知错不改并且还变本加厉的去践踏我国法律法规的这部分人员,我们从当事人的某些做法就能够看出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真的是各种漠视的,比如说当初酒驾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对当前的感情生活已经伤透心的情况下
      在对当前的感情生活已经伤透心的情况下,双方都会将所有的感情全部都倾注在孩子身上,因为之前已经在这段婚姻关系当中双方都会觉得投入了太多的心血,那可能打算离婚以后的时间和精力都希望能够......


·缓刑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由哪里批捕?
      一、缓刑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由哪里批捕?缓刑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下,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批捕。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前所没有发现的罪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新婚姻法订婚和彩礼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订婚和彩礼是千百年流传下来的传统习俗。虽然新中国时意欲废除,但其还是顽强的在民间靠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存活了下来。因此,后续我国的婚姻法对其也进行了一定的约束。那新婚姻法订婚和......


·工伤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工伤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


·诉讼标的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诉讼标的确定的依据是什么?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


·办理土地使用证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土地使用证流程是怎样的?不管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只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之后,土地使用权人才可以对自己手上的土......


知错不改并且还变本加厉的去践踏我国法律法规的这部分人员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