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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检察院阶段不认罪对取保候审有关系吗

  即使身为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也当然不愿意放弃在办案的过程当中争取到一切有利于自己的机会,有些人可能因为各种的心理,在案件已经移交到了检察院的这个阶段仍然拒不认罪,在检察院准备起诉的这个过程当中律师也有可能帮助当事人继续申请取保候审的。那么,在我国检察院阶段不认罪对取保候审有关系吗?
  
  一、在我国检察院阶段不认罪对取保候审有关系吗?
  
  只要是在判决前,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案件已移交到检察院,再有一二个月就会起诉到法院,所以在这个阶段不好办理。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哪些情况下检察院可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哪些情形公安机可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这两者之间本质没有任何的关联。检察院只批准那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在检察院期间取保候审的实际操作性非常小,取保候审如果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就没能通过的话,案件已经移交至检察院的情况下无需再多此一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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