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我国拍摄幼儿园侵犯肖像权吗

  其实现在家长们对于孩子的肖像权的维护是非常的关注的,也是考虑到现在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很容易导致孩子的肖像流传出去的话引来拐卖人口者的注意。作为家长的这种心情肯定您也是能够理解的,所以有部分特别敏感的家长对幼儿园拍摄照片的这种做法也非常的反感。那么,在我国拍摄幼儿园侵犯肖像权吗?
  在我国拍摄幼儿园侵犯肖像权吗?
  要视情形而定,如果只是拍张用于校园内部,比如文化剪影,学生风采什么的一般不会,那是在展现学生及校园风采。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严格意义上来讲,幼儿园拍摄孩子的一些照片贴在校园的宣传栏当中这种做法并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但如果自己非常介意幼儿园的这种做法的话,当然可以和幼儿园的老师或者是校长进行协商,关于肖像权,并不是像有些人所想的那样只要未经同意使用了就侵权了。
  
  
  
总结:其实现在家长们对于孩子的肖像权的维护是非常的关注的,也是考虑到现在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很容易导致孩子的肖像流传出去的话引来拐卖人口者的注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拒绝生父母探望,生父母有权解除收养关系吗?
      拒绝生父母探望,生父母有权解除收养关系吗?有一些没有子女的夫妻会希望收养孩子,一般来说,收养孩子后,一些养父母担心孩子和自己的关系疏远,害怕孩子会回到父母的身边,会拒绝生父母看望孩......


·中小企业融资的特征有哪些
      中小企业融资的特征有哪些?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也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此类企业融资一直是阻碍其发展的瓶颈问题,要想解决......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一、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税务机关有......


·原始取得商标需要使用备案吗
      原始取得商标需要使用备案吗一、原始取得商标需要使用备案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


·肇事起诉前财产保全规定是什么?
      肇事起诉前财产保全范围是什么?肇事起诉前财产保全范围仅仅是限于请求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


·民法典打印遗嘱是自书还是代书?
      民法典打印遗嘱是自书还是代书?民法典打印遗嘱是自书,这毕竟是当事人自己所书写的,只不过说最终是打印出来的。民法典打印的遗嘱,不是签名摁手印就有效,除此之外还需要见证人员在现场,并且是......


在我国拍摄幼儿园侵犯肖像权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