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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依据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婚姻缔结地法来判断,如果婚姻实质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而有效,则该婚姻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有效。主张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且这个冲突原则也比较简单易行,一些国家也认为婚姻涉及公共秩序,不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不承认其效力。
  
  这个原则目前在世界上得到了普遍的采用,包括美国许多州、拉美一些国家、阿根廷、巴西、中国等。但是,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原则容易导致法律规避行为、“迁徙婚姻”或“跛脚婚姻”的现象。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按照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当事人属人法判断,其理由是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应该以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身份与能力问题。目前,法国、意大利、比利时、波兰等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日本、泰国等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而英国、丹麦、挪威和英联邦国家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这个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规避法律和“迁徙婚姻”的现象,但是当事人属人法可能与婚姻缔结地的公共秩序相冲突而影响婚姻的效力。
  
  此外,当夫妻双方的属人法不一致的时候,目前国际上一般是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比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7条的规定。
  
  (三)、混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欧洲各国最近制定的冲突法中,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采用了混合适用的制度。混合适用原则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1、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以当事人属人法为辅。一般是有条件的选择适用规范。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44条规定:“在瑞士举行婚礼的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举行。”但是又规定了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无效。前苏俄、东欧的一些国家采用这种制度;
  
  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婚姻缔结地法为辅。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37条和38条规定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依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如果外国人要在匈牙利结婚就必须符合匈牙利法的规定。前南斯拉夫、德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制度。
  
  混合适用制度消除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带来的消极后果,灵活可行,得到越来越多的采用。
  
  综上所述,进行婚姻公正的申请需要本人亲自申请,不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如果在我国进行结婚,不管什么身份,都需要遵守我国的婚姻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结婚登记。以上就是对涉外结婚法律有哪些规定的具体介绍,如果您对涉外婚姻还有疑问,建议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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